⒈ 为了私情放弃原则,而做不合法的事。
英practise favoritism;
⒈ 曲从私情。
引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刺复》:“富者买爵贩官,免刑除罪,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。”
宋 苏轼 《论每事降诏约束状》:“若受贿徇私,罪名重者,自从重。”
章炳麟 《代议然否论》:“惟以发抒党见为期,不以发抒民意为期,乃及工商诸政,则未有不徇私自环者。”
⒈ 受私情左右,不能秉公处理事物。汉·桓宽宋·苏轼〈论每事降诏约束状〉:「若受贿徇私,罪名重者,自从重。」也作「徇情」。
引《盐铁论·刺复》:「策诸利富者,买爵贩官,免刑除罪,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。」
反秉公
德语befangen sein (V)
1. 法官断案一定要大公无私,不能徇私枉法,偏袒一方。
2. 他的父亲身为国家干部,从不徇私舞弊。
3. 法官审案,应秉公办理,不能徇私枉法。
4. 执法人员必须公平公正,绝不能徇私。
5. 他凡事都公正无私,徇私枉法的事他从来不干。
6. 虽然他是我的胞弟,我也不能徇私包庇他。
7. 这件工程的弊端,主要是官员的徇私贪污所致。
8. 做人要秉持公道,不可徇私。
9. 他要求大家秉公执法,不徇私情。
10. 他执法不徇私情,大义灭亲地把儿子送入法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