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罚款。
英fine; forfeit;
⒈ 古制纳金赎罪,是为罚金。后亦泛指罚款。
引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廷尉奏当,一人犯蹕,当罚金。”
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:“乙令,‘蹕先至而犯者,罚金四两。’”
《国语·齐语》“小罪讁以金分” 三国 吴 韦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赎。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罚者,以罚金代之。”
宋 苏轼 《策别一》:“至於罚金,盖无几矣。”
⒈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。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。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,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,以百元计算之,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。
1. 民众若有违警的行为,将会遭拘留、罚金或停止营业的处罚。
2. 没有罚金,予以严重警告就完了。
3. 因税款缴付不足而被迫支付了罚金。
4. 擅闯交通号志的人,当心被判处罚金。
5. 进行虚假记录并提交者,会被处以罚金。
6. 不办手续的话会成为刑罚的对象,并且有被处以罚金或者监禁的可能。
7. 她争执一番後,无可奈何地缴纳了罚金。
8. 如果义务人没有遵守履行命令,会被处以罚金。
9. 他想靠放鸽子发财致富,换来的却是刑期加罚金。
10. 本馆所出借的图书,若超过限期归还,将处以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