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行政、立法、司法权各由彼此独立的部门行使的原则。
英separation of powers;
⒉ 中央政府与各省之间权力分开的原则。
英division of powers;
⒈ 分散权力。
引《后汉书·陈王传论》:“故推 卓(董卓 )不为失正,分权不为苟冒,伺间不为狙诈。”
唐 李观 《上宰相安边书》:“兵有专制则毕力,将无分权则成功。”
陶菊隐 《记者生活三十年》第二章:“袁(袁世凯 )把他们打入冷宫后,他们又改而提倡地方分权的联治主义。”
⒈ 政府中不同性质的统治权功能的分离,称为「分权」。如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权,分由不同的、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。
反集权
1. 而本文便是试著以行政与法的观点,去探讨此一地方分权与地方税制之改革的问题。
2. 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。
3. 提出地方分权主义,他当选了市长。
4. 把一部分权力下放之后,下面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。
5. 国父主张政府的权限划分应采均权制度,不偏向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。
6. 均权制度是一种折衷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制度,较符合中庸之道。
7. 旧中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互竞争,相互交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