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法院或检察机关通知与案件有关的人前来。
英summons;
⒉ 送达传唤令状或用传票进行通知,传审。
例被传唤在审讯时出庭。
英subpoena ,subpena;
⒈ 传命召唤。
引《红楼梦》第九四回:“大奶奶叫人收拾园里的树叶子,这些人在那里传唤。”
《花月痕》第六回:“子慎 赶著立起身来,走到帘边传唤 梧仙。”
⒉ 谓司法机关以传票或通知叫与案件有关的人到案。
⒈ 召唤,喊某人前来。
引《红楼梦·第九三回》:「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,传唤不到贻误公事的,立刻给我打了撵出去。」
⒉ 法院发出传票,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日期、时间到场,称为「传唤」。
1. 法官传唤此一讼案的双方当事人出庭应讯。
2. 我昨天被法院传唤并出庭了。
3. 法院发出传票,传唤他立刻到庭说明案情。
4. 受责付的人应出具证书,载明如经传唤应令被告随时到场。
5. 他以诱拐嫌犯的身份被传唤至法庭来询问是否承认罪行。
6. 检察官发出拘票,传唤王先生到庭说明案发经过。
7. 法庭将她作为那起伤害案件的证人传唤了她。
8. 被告经合法传唤,没有正当理由而拒到场者,法院得加以拘提。
9. 少年法庭调查事件时,得传唤少年、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到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