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本项。
⒉ 谓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款。
⒈ 本项。参见“本项”。
引《隋书·经籍志一》:“远览 马 史、 班 书,近观 王 阮 志,録,挹其风流体制,削其浮杂鄙俚……凡五十五篇,各列本条之下,以备经籍志。”
⒉ 谓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款。
引《唐律·名例·本条别有制》:“诸本条别有制,与例不同者,依本条。”
《唐律·官户部曲》:“官私奴婢有犯,本条无正文者,各准良人。”
1.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,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。
2.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的河道、防洪防潮堤防和滞洪区的管理。
3. 本条例定名为管制*情及不雅物品条例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