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试探法律,触犯法律。参见“以身试法”。
⒉ 考试律令知识。
⒈ 试探法律,触犯法律。参见“以身试法”。
⒉ 考试律令知识。
引宋 秦观 《法律下》:“臣尝思之其所以然者无他,始於试法而已,朝廷试士以法者,欲其习为吏也。”
《宋史·选举志四》:“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,欲诱之读法,乃减任子出官年数,去守选之格,概令试法,通者随得注官。”
1. 对于那些明知故犯,以身试法的执法人员,应该从重量刑,以维护法律尊严。
2. 为求政治清明,凡敢于以身试法的人都应严惩,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宽贷。
3. 他身为税务人员,却又以身试法,屡屡逃漏税赋。
4. 贩卖、制造私酒是违法的行为,民众切勿以身试法。
5. 对那些故意以身试法的警务人员,一定要加重惩处,才能整顿风纪。
6. 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以身试法的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