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布法令、条例等。政府机关或人民团体,将其研拟的法令规章、行政措施和所属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诸事宜,依法公布周知。
英issue; promulgate;
⒈ 亦作“颁佈”。谓公布、颁发法令、条例等。见“颁布”。
引宋 曾巩 《谢元丰三年历日表》:“窃以修人事者,必以正时;明天道者,在於治历。爰从颁布,俾一奉承。”
《水浒传》第七一回:“宋江 当日大设筵席,亲捧兵符印信,颁布号令。”
郭沫若 《洪波曲》第七章五:“《组织条例》是四月十二日颁佈的,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经过修改。”
丁玲 《太阳照在桑干河上·写在前边》:“刚想写分土地第二部分,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颁布了,便参加了土地会议。”
⒈ 政府或高级行政主管机关将某项政令布告大众。
近颁发 发布 公布 宣布
1. 新颁布的《教师法》从今日起施行。
2.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。
3. 私人企业则被官方颁布的繁文缛节扼杀。
4. 主管一到职,就颁布了一连串的行政革新措施,真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啊!
5. 古时对于皇上所颁布的旨意,臣民都必须遵从。
6. 国家遇有战争或遭受紧急危难时,通常会颁布动员令。
7. 他能颁布王室赦免令或者减刑令,但是他通常只在罪犯在监狱服刑后才这样做。
8. 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后,即刻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