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盟国。
⒈ 犹盟国。
引《管子·轻重甲》:“重籍其民者失其下,数欺诸侯者无权与。”
1. 解除权与抗辩权虽不同,但二者相互配合却是守约方权利实现的途径。
2. 而本文便是试著以行政与法的观点,去探讨此一地方分权与地方税制之改革的问题。
3. 单的床笫之欢,极有可能是权与色的交易。
4. 君王的私产与国有财产实质上难以分别,所有权与政权结合十分紧密。
5. 国父在民权主义中主张划分治权与政权,治权赋予政府,政权归于人民。
6. 均权制度是一种折衷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制度,较符合中庸之道。
7. 旧中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互竞争,相互交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