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军队中的刑法。
例以军法从事。——宋·苏轼《教战守》
挠以军法。
英military law;
⒈ 亦作“军灋”。军队中的刑法。
引《周礼·夏官·诸子》:“若有兵甲之事,则授之车甲,合其卒伍,置其有司,以军灋治之。”
晋 葛洪 《抱朴子·自叙》:“古人有急疾之义,又畏军法,不敢任志。”
洪深 《赵阎王》第一幕:“今天我没有工夫,明天拿军法来慢慢地问你,枪毙你,还不省事!”
⒈ 专治军人犯罪的法律。如遇战时或戒严时期,可适用于平民。
1. 凡违反本规定者,一律按军法从事。
2. 他被捕了,受军法审判后被执行了枪决。
3. 现役军人在战时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以外之罪,仍要接受军法审判。
4. 他因擅离职守受到了军法审判。
5. 现役军官若犯法,须接受军法审判。
6. 他于服役期间触犯军法,恐怕得接受军法审判。
7. 敌方的另一个少尉由于没有按照命令把桥炸掉,受军法审判后枪毙了。
8. 他在服役期间逃跑,成了逃兵,被捉回之后,受到军法审判。